Monday, February 20, 2006

回家的路上一直沉醉在 iPod 的聲浪中,沒有為意下在紅燈的時候橫過了馬路。路過了一半我才驚覺到自己的罪行而且慌張得兩目立刻掃視路旁有沒有隱藏在人群中的軍裝警員。有這樣的反射動作是因為從前曾沒有注意到路旁有警員而沒頭沒腦地衝紅燈過馬路,換來眾目睽睽下當街被警員訓示的悲痛歷史。當天可以逃過被檢控是因為當時我身上的中學校服,OK,你還年輕你什麼都不慬,放過你吧。而今天,我實在想不出一個還可以讓自己逃過被法律制裁的理由。但,「不遵照交通燈號橫過馬路」這個罪名實在是太沒型沒格了,而且還當眾被交通警員拘捕;如果可以,至少也該經歷一場鬧市飆車追逐戰吧,追捕我的原因可以是商業罪案、行賄政府官員、當特務、間諜、叛國、反共...等較為有型的罪行,總之就不該是「不遵照交通燈號橫過馬路」。讓重案組、ICAC、解放軍等拘捕也不錯,不只是交通警就行了。在法院的被告席上莞爾說出「我認罪」三字絕對會是一個完美的結局,相對於低下頭在馬路旁聽交通警哥哥的訓示。

我清楚知道自己不甘於過平淡的人生,但把事情想像到這一地步我知我是太瘋狂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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